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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3 人阅读发布时间:2015-09-21 16:14
按照各国于1977年4月28日签订、并于1980年9月26日修正的《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的解释,“微生物菌种保藏”的概念是:“向接收与受理微生物的国际保存单位送交微生物或由国际保存单位储存此种微生物,或兼有上述送交与储存两种行为。”
的美国司法判例并不认为微生物应该给予专利法保护。在1948年的FunkBros.Seed,Co.V.Kalo Inoculant Co案的判决书中,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这样写道:“对有关自然现象的发现是不能颁发专利的,对细菌等生物特点的认识.是人类对自然法则的揭示,是人类共有的知识库的一部分,因而应该为人类所自由使用,不应该被任何人独占,”法院据此认定该案中一种对固氮菌的结合是对自然客观规律的发现,不是专利法中所称的发明,不应该被授予专利权。1980年,在DIAMOND V CHAKARABARTY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在生物技术专利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否定了美国专利局的意见,认定研究人员查克拉巴蒂(Chakabarty)对自己制出的一种叫做“超菌株”的微生物新菌种本身拥有专利权。
此案的判决打开了一个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闸门,为生物科技的专利法保护扫清了障碍。发明人要想获得微生物和基因的专利权,在分离该基因并分析该基因序列外,不再要求发明人具体说明该成果的工业实用性,而是只要具有工业实用的可能性即可视为满足了实用性的要求要件。美国确立了生物技术发明专利保护以后,在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明确规定:所有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不论它是产品还是方法,都可申请专利。显然,微生物、微生物方法和非生物方法不在排除范围之内。
1.微生物菌种专利申请文件
对于发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或其产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在申请专利前或最迟在申请日,须按照各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对微生物进行保藏,申请专利时需提供相应的申请文件。我国专利法除要求该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之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①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将该微生物菌种提交专利局指定的微生物菌种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最迟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我国指定的微生物菌种保藏单位为北京中国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和武汉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
②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微生物特征的资料。
③在请求书中写明该微生物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和保藏该微生物菌种的单位名称、提交日期和保藏编号,并且附具该单位的证明。
来源:中国微生物菌种网www.bnbio.com